带事业单位收购(事业单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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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事业单位自产自销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收购事业单位自产自销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抵扣条件和计算方式如下:抵扣主体资格: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一般情况下,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为9%。
一般纳税人从农产品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仍然属于农产品的,对于购进的农产品按照9%扣除率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用于加工13%税率产品的,加计扣除2%,即按照11%扣除率计算扣除。
一般纳税人:若事业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其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税率会根据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若事业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则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处置 如果事业单位处置的是废旧物资等,需要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此情况下,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给回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则用于一般的交易记录。
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是从享受批零环节鲜活肉蛋蔬菜增值税优惠点的纳税人处购进的,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取得普通发票可以按百分之九扣除并可以加计百分之一扣除;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按照产出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事业单位处置的报废资产属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且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虽然条例未直接提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但可以参考相关条款,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免征增值税的条款),那么可以免缴增值税。
事业单位被国资委收购后事业编制的职工变为是什么性质的编制?_百度...
1、事业单位被国资委收购?应该是被改制成国资委管辖下的国有企业吧?如此,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文件精神,不再保留事业单位编制,进行企业化管理。
2、编制注销与性质转变:原有事业编制将被注销,单位性质转变为企业。这意味着,员工将不再享有事业单位特有的编制保障。工资与福利调整:改革后,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将不再受机关制约,而是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调整。单位盈利越多,员工收入也可能相应增加。
3、转变为企业性质:对于具有盈利能力的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它们转变为企业性质,划归国资委管理。这一转变旨在实现更加灵活的市场化运作,提高单位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注销原有事业编制:在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性质的过程中,原有事业编制将被注销。
事业单位零现金管理规定
现金使用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事业单位可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包括基本工资、各类津贴等。个人劳务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等。奖金: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行政事业单位库存现金管理需遵循合法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通过收入与支出管控、限额设定、定期盘点及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合规。管理原则 合法性: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确保资金来源与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可以用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现金作为法定货币的一种形式,完全可以用于支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者有权以现金方式接收其应得的劳动报酬。
国有企业收购股权管理办法有哪些?
1、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主要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规范,具体要点如下:转让平台: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事宜。
2、强化管控: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管,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合作共赢:在投后管理中,注重与被投资企业的合作与共赢,共同推动项目的成功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3、股权转让程序: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确保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少于2人;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4、国资委股权转让规定主要包括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5、按照转让方企业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书面决议,并获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6、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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